|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俊洲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22********069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5民初679号 | 
| 案号 | (2021)桂0325执110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俊洲偿还原告宿周武借款本金518000元及利息200120元(全部借款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俊洲支付原告宿周武支出的公告送达费560元。三、驳回原告宿周武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9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俊洲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