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覃黄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9********1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402民初2285号 |
案号 |
(2021)桂1402执1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覃黄芳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明辉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07日起参照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偿清欠款为止)。案件受理费41元,由被告覃黄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