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当涂县海蕴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9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21民初1951号 |
案号 |
(2019)皖0521执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当涂县海蕴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新梅借款本金1770000元及利息567924元,合计2337924元,并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10‰分别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月6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2月4日起、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2月19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2月21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3月8日起、以本金33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5月14日起、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1月14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2月6日起、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2月14日起、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04元,减半收取计12752元,由被告当涂县海蕴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小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216629307254 |
登记机关 |
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护河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