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宗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2********5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122民初3460号 |
案号 |
(2021)皖1122执18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宗宇向原告钱鼎借款计人民币142700元,自2019年2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还款2000元;自2020年1月起,每月20日前还款4000元;自2021年1月起,每月还款6058元(此款汇至:中国银行江苏兴化营业部,账号6217256100002224288,收款人钱鼎);二、如被告胡宗宇有一月未按期还款,则原告钱鼎有权就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费用1577元,由被告胡宗宇负担。上述协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