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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宗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2********5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122民初3460号
案号
(2021)皖1122执18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宗宇向原告钱鼎借款计人民币142700元,自2019年2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还款2000元;自2020年1月起,每月20日前还款4000元;自2021年1月起,每月还款6058元(此款汇至:中国银行江苏兴化营业部,账号6217256100002224288,收款人钱鼎);二、如被告胡宗宇有一月未按期还款,则原告钱鼎有权就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费用1577元,由被告胡宗宇负担。上述协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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