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3********0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12民初1831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1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长山价款21478元及利息(以2147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元,由被告张建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