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金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5********9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23民初3357号 |
案号 |
(2021)黔0523执4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贵州金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分两期支付原告金沙县永久风驰广告经营部图文资料制作费用129575.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60000.00元;于2021年2月5日之前支付剩余的69575.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被告在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时支付给原告。如被告第一期款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原告可对本案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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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向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23073863974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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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茶园乡三和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