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5********956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4866号 | 
| 案号 | (2021)赣0502执4759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烁普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717.04元、利息1730元,合计121447.04元;二、被告新余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湖南烁普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从2021年6月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货款119717.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1145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3009元,由被告新余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1-10-10 |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肖又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20674749567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