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3********2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29民初864号 |
案号 |
(2021)湘1229执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向玺霆、沈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80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息(含罚息和复利)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已付利息予以扣除);???????二、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谢凤的登记在被告李谢凤及姚元祥名下的位于会同县林城镇黄泥井的抵押物(房产证号:会房权证林城镇字第[2001]503号、会房权证林城镇字第[2004]743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会131国用(2000)字第1171913号)属于被告李谢凤财产部分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谢凤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向玺霆、沈杨追偿;三、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谢凤、姚茂伟、姚茂军、姚花秀共同继承姚元祥的登记在被告李谢凤及姚元祥名下的位于会同县林城镇黄泥井的抵押物(房产证号:会房权证林城镇字第[2001]503号、会房权证林城镇字第[2004]743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会131国用(2000)字第1171913号)属于被继承人姚元祥财产部分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谢凤、姚茂伟、姚茂军、姚花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向玺霆、沈杨追偿;???????四、被告潘仁松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仁松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向玺霆、沈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11元,减半收取20255.5元,由被告向玺霆、沈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