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旭光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03民初3661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5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昌旭光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郭旭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文福货款717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975元,由被告许昌旭光汽车转动轴有限公司、郭旭光承担(该款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时间 |
2020-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旭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23667207552L |
登记机关 |
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许昌县尚集镇高新技术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