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应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01********1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2645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9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生素、刘应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4,158.35元及罚息(该罚息的计算分为两部分:1、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罚息为8,230.97元;2、以借款本金44,158.35元为基数按《2018年毕发行个借字第479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从202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何喷、刘应征、许必先、赵祖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00元,由被告邓生素、何喷、刘丽德、刘应征、许必先、赵祖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