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0********921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112民初4205号 |
案号 |
(2021)闽0112执28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分十期向原告陈春红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302000元和律师费3万元,共计2732000元。即于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从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于每月28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22年5月28日前偿还132000元(开户行:建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户名:陈春红,账号:6214660460089410);二、若被告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款按期足额履行,则从违约之日起原告陈春红有权要求被告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其中4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0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和律师费3万元,被告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还款项应予以扣除,并按照先抵扣律师费、再抵扣利息、最后抵扣本金的顺序进行抵扣;三、案件受理费14328元,由被告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茂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0567671921W |
登记机关 |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1号大诚中药饮片公司14幢202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