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竹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4********3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3424刑初130号 |
案号 |
(2021)川3424执9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戴竹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一年五月八日起至二二七年十一月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戴竹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200元;责令被告人戴竹松与本院(2021)川3424刑初33号、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王松、宁浪、王伟、彭凯、潘彝鹏共同退赔被害人赵群、陈志刚等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5625元。追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