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6********1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05民初2362号 |
案号 |
(2021)川0105执14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泓、曾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桐支付投资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张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李泓、曾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李泓、曾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