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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35********1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1031民初271号
案号
(2021)晋1031执恢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郝秋生、张金香、郝子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3834元、死亡赔偿金26166元、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112000元;二、被告张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郝秋生、张金香、郝子轩被扶养人生活费395800元、死亡赔偿金余额594534元,合计990334元的30%,即297100.2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还应赔偿原告267100.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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