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2********9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791民初1670号 |
案号 |
(2021)鲁1791执恢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荣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透支的本金101323.40元、利息和滞纳金(利息和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对第一项的债务不能履行连带清偿义务时,由被告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荣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2元,由被告范荣、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