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振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4********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281民初3632号 |
案号 |
(2021)鲁0281执3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鲁0281民初3632号原告:杨明栋,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峰,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振杰,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胶州市****。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被告承包建设工程,原告为被告运输建设工程中产生的建设垃圾,经结算被告宋振杰及其工作人员为原告出具欠条和结算单各一份,被告共欠原告垃圾清运费50940元,提交欠条及结算单各一份。之后被告再未付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宋振杰共欠原告杨明栋垃圾清运费51000元,被告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款20000元,于2021年9月20日前付款31000元,付款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北第三支行账号为6228480240380874919的账户,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任意一笔逾期给付,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且被告需承担违约金1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如被告按照协议第一条履行,则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如被告未能按照第一条履行,诉讼费则由被告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管清娟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郭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