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03********2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003民初1148号 |
案号 |
(2021)辽1003执7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洋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刘静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静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被告杨洋承担71元,原告刘静承担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