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仙榆湾辽宁药业基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5********0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5民终260号 |
案号 |
(2021)辽0503执1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3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仙榆湾辽宁药业基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汪景英2018年1月-9月18日工资76534元;二、变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3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仙榆湾辽宁药业基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汪景英带薪年休假工资25527元。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15元,由仙榆湾辽宁药业基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铭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500667275045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本溪经济开发区石桥子镇西高堡村二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