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伟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6********01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花民初字第354号 |
案号 |
(2021)湘3124执恢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花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湘西自治州南方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原告吴志坚购房款人民币394424.46元;二、被告被告湘西自治州南方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吴志坚房屋装修损失人民币111200元;三、被告被告湘西自治州南方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吴志坚安置费17400元;四、被告刘星明在人民币166528.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戴昭伟在人民币8314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吴志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花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