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兴达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9民初821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4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兴达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给付原告曹妃甸区十农场芝荣服装加工厂价款216000元,并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以21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曹妃甸区十农场芝荣服装加工厂对被告郑义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唐山兴达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时间 |
2019-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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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义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30601077169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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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曹妃甸区十农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