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964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24民初1818号
案号
(2021)冀0824执20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6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2.00元,减半收取9591.00元,由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71.00元,由被告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晓月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书记员马明坤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书中引用法律条文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兵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824772755964M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滦平县虎什哈镇卧牛山村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