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7********343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705民初509号 |
案号 |
(2021)皖0705执恢1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偿还原告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30万元整及逾期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从2014年8月8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王兴树、吴菊花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0元,公告费600元(凭正式发票结算)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兴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568978343Q |
登记机关 |
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通美食文化广场民主安置点2号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