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成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721********0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706民初269号 |
案号 |
(2021)皖0706执1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成武、黄皖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汪先国归还借款255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汪先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汪先国已预交),由汪先国负担2646元,王成武、黄皖耘负担46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