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强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1********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3民初6245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4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陈桂树借款本金1200000元;二、被告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桂树借款本金1200000元的利息(利息其中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60元,减半收取11030元,由被告强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