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州市金海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3********038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02民初6227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5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市金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并应支付截止于2019年9月2日的利息411629.99元及自2019年9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该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二、被告谷宗才、张书娟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宿州市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借款本金441万元,并应支付截止于2019年9月2日的利息367493.38元及2019年9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该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四、被告张丙前、王彩荣对上述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宿州市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借款本金449万元,并应支付截止于2019年9月2日的利息371097.88元及自2019年9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该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六、被告吴小姗、梁桂芬、邵玉金对上述第五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张武、武海珠、刘西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原宿州市帮扶灭茬播种机制造有限公司应清偿范围内偿还原告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借款本金51.687288万元,并应支付截止于2019年9月2日的利息175516.99元及自2019年9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该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八、被告宿州市金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宿州市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宿州市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武、武海珠、刘西虎(在原宿州市帮扶灭茬播种机制造有限公司应清偿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律师代理费49269元;九、被告宿州市金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宿州市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宿州市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武、武海珠、刘西虎(在原宿州市帮扶灭茬播种机制造有限公司应清偿范围内)对上述各项履行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驳回原告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91元,由被告宿州市金海贸易有限公司、宿州市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宿州市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武、武海珠、刘西虎(在原宿州市帮扶灭茬播种机制造有限公司应清偿范围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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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谷宗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00683623038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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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