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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志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0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4民初1672号
案号
(2021)苏0924执24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志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卫支付借款本金17563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6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王卫负担487元,由被告王志华负担38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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