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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米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63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2民初1100号
案号
(2021)苏0922执27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米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国龙货款人民币91000元,并从2020年3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被告张米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3569496889)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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