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尼万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5********0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81民初5787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60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上蔡县瑞祥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湖南明义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48170.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剩余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尼万勇对上蔡县瑞祥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6.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70元,共计8416.47元,由湖南明义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459.47元,由上蔡县瑞祥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承担69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