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朋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92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921执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朋禄、范淑霞欠原告朱庆才本息合计人民币45370.95元,此款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二、2021年4月29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0.01/月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67元由二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