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吉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2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904民初238号 |
案号 |
(2021)黑0904执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边伟涛、宋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郑红伟借款本金517000.00元,违约金483062.14元,合计1000062.14元。二、被告边伟龙、邹凤艳在抵押房屋(丘号为:4-807622-010-010501)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张秀斌(丘号为:4-807623-008-010501)在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郑红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诉讼保全费3270.00元,公告费1760.00元由被告边伟涛、宋吉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