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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隆儒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8********4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402民初969号
案号
(2021)桂1402执1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隆儒光、黄细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莫伟贤归还借款本金210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1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39元,由黄细红、隆儒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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