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雪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4********1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03民初7055号 |
案号 |
(2021)桂0203执48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雪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柳州阳光新千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180435元;二、驳回原告柳州阳光新千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498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柳州阳光新千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1元,被告张雪梅负担380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