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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2********6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81民初523号
案号
(2021)皖1881执28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军、刘金菊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借款本金98534.15元、罚息8121.2元(上述金额均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2000元,合计108655.35元,并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余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向原告支付罚息;二、被告汪丽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用2433元,已减半收取1216.5元,由被告姜军、刘金菊共同负担,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4-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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