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2********6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81民初523号 |
案号 |
(2021)皖1881执28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军、刘金菊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借款本金98534.15元、罚息8121.2元(上述金额均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2000元,合计108655.35元,并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余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向原告支付罚息;二、被告汪丽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用2433元,已减半收取1216.5元,由被告姜军、刘金菊共同负担,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4-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