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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艾泉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0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81民初6148号
案号
(2021)皖0181执54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艾泉翠、齐国年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盛健康借款本金150000元、截止2021年8月7日的余息17870元及2021年8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1年8月8日起算至款清日);二、驳回原告盛健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艾泉翠、齐国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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