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九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539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23民初3515号 |
案号 |
(2021)辽0123执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中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二、被告郑中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0年10月19日的利息23703.15元,以及2020年10月19日之后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自2020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刘少儒、朱亚辉、沈阳九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郑中秋承担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少儒、朱亚辉、沈阳九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中秋追偿;四、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少儒、朱亚辉所有的抵押房产(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西岭街828幢2层:沈房权证康平字第010910号),在被告郑中秋欠付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刘少儒、朱亚辉、沈阳九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中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中秋、刘少儒、朱亚辉、沈阳九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少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3788739539U |
登记机关 |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