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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九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539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23民初3515号
案号
(2021)辽0123执9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中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二、被告郑中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0年10月19日的利息23703.15元,以及2020年10月19日之后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自2020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刘少儒、朱亚辉、沈阳九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郑中秋承担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少儒、朱亚辉、沈阳九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中秋追偿;四、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少儒、朱亚辉所有的抵押房产(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西岭街828幢2层:沈房权证康平字第010910号),在被告郑中秋欠付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刘少儒、朱亚辉、沈阳九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中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中秋、刘少儒、朱亚辉、沈阳九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少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23788739539U
登记机关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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