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呼民终字第537号 |
案号 |
(2017)内0782执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孟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晁永滨劳务费5 575元;二、被告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魏思桂不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孟立成、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5-19 |
发布时间 |
2017-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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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叶显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782699473417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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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兴安东街(中蒙医院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