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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眉山贝艾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79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91民初2691号
案号
(2016)川0191执24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学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借款本金850万元以及按照年息7.28%从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30日的利息、从2015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李长光、眉山贝艾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董学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长光、眉山贝艾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董学珍追偿;三、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就被告李长光用以抵押的位于洪川镇南街1栋2-3层、建筑面积1085.26平方米的商业房产(洪雅房权证监证字第001168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实现后,被告李长光可向被告董学珍追偿。。三、。如果被告董学珍、李长光、眉山贝艾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3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元,由被告董学珍、李长光、眉山贝艾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6-07-15
发布时间
2017-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董学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洪雅县洪川镇封河坝村2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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