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4********0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7民初17810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6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丰建光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史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丰建光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三、被告史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丰建光律师费12,000元;四、被告吕晶对被告史超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史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计2,240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60元,合计诉讼费4,760元,由被告史超、吕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