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玉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2********61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阳商初字第2107号 |
案号 |
(2019)鲁1521执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省阳谷博旺达标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阳谷动力博士滤清器有限公司受让款5 145 608.70元。二、被告阳谷永旺发服装有限公司、孙纲臣、王玉英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阳谷永旺发服装有限公司、孙纲臣、王玉英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阳谷博旺达标志服饰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 819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时间 |
2019-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鲁1521执60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执行法院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145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