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谷博旺达标志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521民初3081号 |
案号 |
(2017)鲁1521执8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阳谷五星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5 379.77元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扣除已支付罚息后,自2015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阳谷博旺达标志服装有限公司、王银光、孙玉娟、石子旺、刘丽、姚德军、孙纲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阳谷博旺达标志服装有限公司、王银光、孙玉娟、石子旺、刘丽、姚德军、孙纲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谷五星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 2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八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27 |
发布时间 |
2017-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纲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阳谷县高庙王乡前仓村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