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00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9民初1565号 |
案号 |
(2021)赣1003执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井岗梅花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424833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6日,以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为止,息随本清);二、被告曾志江、曾珍、朱丹对本判决的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1.75元(已减半),由被告江西省井岗梅花丝绸有限公司、曾志江、曾珍、朱丹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