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1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92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921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樊树平、刘淑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周广惠、张晓帅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189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期限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6022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