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人达新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02民初1330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恢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编号为人达买卖(商)【3T-901】号《产权单位买卖合同》所涉3T-901至3T-920号产权单位;支付原告何新华价款20万元;二、被告唐山同信担保有限公司对判项一所涉价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4元及公告费,由被告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人达新天地开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立案时已垫付,故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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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建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2752412657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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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唐山路南区文化路南端(另一地址:唐山路南区南新道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