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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5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3907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利息45571.05元、罚息246455.66元、复利44714.22元(计算至2017年9月26日),以及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45571.0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3202元;三、若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其抵押的机器设备(登记书编号:苏E5-5-2014-001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46174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四、被告谢益利、潘美东对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2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时间
2020-04-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金有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85575356T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平望镇民营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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