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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静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01********4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民初字第2164号
案号
(2018)冀1002执恢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义和、李春景、杨跃如、韩秀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晁建娜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静贤、解岩宠、廊坊市迪瑞纺织有限公司、河北英尼维拉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由被告李春景、胡义和、解岩宠、刘静贤、杨跃如、韩秀凤、廊坊市迪瑞纺织有限公司、河北英尼维拉服装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1-22
发布时间
2018-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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