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静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01********4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2164号 |
案号 |
(2018)冀1002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义和、李春景、杨跃如、韩秀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晁建娜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静贤、解岩宠、廊坊市迪瑞纺织有限公司、河北英尼维拉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由被告李春景、胡义和、解岩宠、刘静贤、杨跃如、韩秀凤、廊坊市迪瑞纺织有限公司、河北英尼维拉服装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22 |
发布时间 |
2018-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