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友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25********0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25民初601号 |
案号 |
(2021)云2925执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张朝敬、彭彩玉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借款本金44840.91元及截止2020年9月29日的罚息2726.42元、复利0.78元,本息合计47568.11元,并承担借款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限期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张朝敬、彭彩玉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限期同上)。三、由被告张朝旭、杨友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备注: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被告张朝敬、彭彩玉、张朝旭、杨友才负担(限期同上),原告已退,被告未交,请执行局先予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