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3********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323民初2394号 |
案号 |
(2021)黔2323执28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鲁仁进借款本金4502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5000元,借款本息共计585200元;二、被告罗友明对上述借款本息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告罗友明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朱强追偿。案件受理费9652元,减半收取计4826元,由被告朱强、罗友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