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27********84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723民初734号 |
案号 |
(2021)内0723执恢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海燕于2020年7月8日前偿还原告郭铁柱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400元。如被告吴海燕未按照上述付款期限足额清偿,则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元。二、被告鲍东全于2020年7月8日前偿还原告郭铁柱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400元。如被告鲍东全未按照上述付款期限足额清偿,则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元。三、原告郭铁柱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被告吴海燕、鲍东全各负担1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