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殷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4********69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34民初1082号 |
案号 |
(2021)冀0534执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滕训举、殷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书伟货款人民币159540元;并以欠款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2020年7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对以上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张书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1元,保全费1317.7元,被告滕训举、殷晓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