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8********9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8民初111号 |
案号 |
(2021)闽08执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华电(漳平)能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签订的《粉煤灰、渣承包投资开发综合利用协议书》《粉煤灰、渣承包投资开发综合利用协议书补充协议》《粉煤灰、渣承包投资开发综合利用协议书补充条款》《关于变更合同主体的三方协议》于2020年3月10日解除;二、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电(漳平)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粉煤灰、渣款人民币8383262.9元,并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以838326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三、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电(漳平)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四、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责任;五、驳回华电(漳平)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96056.34元,由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482.83元,华电(漳平)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25573.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宝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6808719176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雁工业集中区) |






